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郭春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華潤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