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華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124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政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聲明事項載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未提出附表,請填載本院之附表)。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