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宇股份有限公司、葉育綸、李名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睿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查,為葉「宥」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