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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1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宇股份有限公司、葉育綸、李名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睿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查,為葉「宥」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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