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豐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陳昱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豐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維 非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政愷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豐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又系爭票號MZ000000000號本票未 載明確到期日(僅記載111年5月,且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聲請人應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