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施周金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381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施周金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施周金葉與聲請人定成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