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昌即永泓企業社、朱玟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 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