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昌即永泓企業社、朱玟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 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