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正昌即永泓企業社、朱玟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 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