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馮志豪、鎮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張建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志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鎮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3月2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