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志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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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