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隆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慧、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富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隆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慧 被 上訴人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泉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楊偉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桃簡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從事布疋紡織、整染加工、買賣外銷等業務之公司,因上訴人欲向中國廠商洽購布疋,遂與被上訴人接洽,由被上訴人居間向訴外人紹興唐絲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紹興公司)購買之。其間上訴人先於民國108 年6月18日委請被上訴人向紹興公司洽購總數30,000米之布 疋(下稱第一筆訂單),經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1日承諾為其訂購,並約定以每米0.2美元計算佣金後,上訴人與紹興公 司即以被上訴人為媒介成立買賣契約。嗣紹興公司已將此筆訂單中29,062.5米之布疋交付上訴人,上訴人亦已扣除約定由被上訴人分攤之開發費用625.97美元後,依約給付佣金新臺幣(以下金額未註明為美元者均為新臺幣)170,591元予 被上訴人。然而,上訴人於108年6月24日再次委請被上訴人向紹興公司洽購總數73,199米之布疋(下稱第二筆訂單),經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5日承諾,並約定仍以每米0.2美元計 算佣金後,上訴人與紹興公司再以被上訴人為媒介成立買賣契約。但紹興公司嗣已將上開第一筆訂單所餘之922.1米、 第二筆訂單新購之73,199米,共計74121.1米之布疋交付上 訴人,上訴人卻拒不給付此部分之佣金487,276元,爰依確 認單約定及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487,276元,及自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就上開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本件兩造間為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上訴人是向被上訴人洽購布疋,被上訴人亦是以出賣人之意思為承諾;被上訴人僅是在兩造買賣契約成立後,自行依上訴人之需求向紹興公司下單,並指示紹興公司直接向上訴人出貨,及指示上訴人代為支付其應給付紹興公司之貨款,再將差價給付被上訴人,以縮短給付。於此過程,上訴人與紹興公司未曾簽訂任何契約,自無被上訴人所謂居間關係可言。而兩造間既為買賣契約,被上訴人即負有交付買賣物之義務,但上開第二批布疋裝船出貨後,被上訴人並未將提單及布疋之產地證明交付上訴人,致上訴人無法兌領客戶之信用狀,上訴人自得為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價金之給付。且被上訴人交付之布疋,共計有7,910.9米之部分有斷裂、顏色錯誤等瑕疵 ,以兩造約定之每米價金2.2美元計算,瑕疵損害之價額共 計為524,016元,應由被上訴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上訴人亦 得以此為抵銷之抗辯。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487,276 元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本 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487,276元為有理由,其理由本 院所採見解與原審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確認單約定及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487,276元,及自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 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