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顏碧頤、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李秀發、陳秀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顏碧頤 訴訟代理人 王清妙 被上訴人 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發 被上訴人 陳秀華 陳振揚 黃竩芳 靖鵬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燊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高羅亘律師 被上訴人 江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