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 上 訴 人
- 顏碧頤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妙
- 被上訴人
- 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發
- 被上訴人
- 陳秀華
- 陳振揚
- 黃竩芳
- 靖鵬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定燊
- 前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 高羅亘律師
- 被上訴人
- 江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