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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常智傅思綺陳容蓉

上 訴 人
顏碧頤
訴訟代理人
王清妙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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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秀發
被上訴人
陳秀華
陳振揚
黃竩芳
靖鵬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燊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高羅亘律師
被上訴人
江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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