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請?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長許自瑋紀榮泰

聲請人
馬崇德

代 收 人 馬宣德 寄送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中華大溪郵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㈠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㈡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㈢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㈣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㈤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㈥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㈦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即111年度訴字第159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孫健智法官(下稱承審法官)先有參與111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在前,又有進行系爭事件之裁定(分別為民國111年1月22日補正裁定、111年3月14日馬宣德補上訴費裁正、111年4月22日駁回馬宣德上訴裁定,下統稱系爭事件裁定),後有行使非法之僅針對馬宣德進行系爭事件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自屬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應為迴避,是承審法官發生不自行迴避,又繼續違法濫權執行該案件,且承審法官以無理由有偏頗系爭事件之被告(即相對人),違法濫權訴訟程序,系爭事件之裁定及判決均有偏頗本件相對人而有違背法令的事由,是承審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聲請人馬宣德部分: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判定要旨)。查本件聲請人馬宣德雖以上開事由,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之原告即聲請人馬宣德部分,已於111年2月21日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駁回其訴,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系爭事件之馬宣德部分既已終結,承審法官未再就該事件為審理,依首開說明,聲請人馬宣德之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馬崇德部分: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 32條第7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該條款所稱之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係指法官曾經參與下級審審判,不得於上級審復行審判該事件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再字第50號判決要旨)。查系爭裁定、系爭事件裁定及系爭事件前關於馬宣德之判決部分,均非系爭事件之下級審或前審,自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之適用,聲請人馬崇德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礙難准許。

㈡次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該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參照)。查承審法官於系爭裁定、系爭事件裁定及系爭事件前關於馬宣德之判決部分,縱為不利於聲請人馬崇德,難認其於本案執行職務即有偏頗之虞,聲請人馬崇德未指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亦未釋明其他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為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則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難稱有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事由,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核屬無據,業如前述,且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依前開說明,自不能認為承審法官有曾參與系爭事件之前審裁判、及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等迴避事由。聲請人空言指摘承審法官曾參與系爭事件之前審裁判及執行職務有所偏頗,請求迴避,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