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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蕭淳尹

聲請人
渴望村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賢聲
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相對人
富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4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並於111年4月28日開庭審理。為了解當日開庭錄音實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僅空泛稱為了解當日開庭錄音實況,而未具體說明其有何需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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