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紹群、維士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維士國際有限公司 維昕國際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特別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一一一年度司票字第一三七○號、第一三七二號」及「111年度司票字第1370號、第1372號」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111年度票字第1370號、111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