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思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代 理 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子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宜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觀其立法理由,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中,被告及兩造訴訟代理人係共同確認筆記本內容,並擬共同商討和解方案,惟當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內容記載簡略,與現場陳述有所落差,須加以比對釐 清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所述有關筆記本之內容與主張為何,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1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原告,係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人。而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110 年3 月2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係以當日開庭筆錄第3頁記載簡略,為期明瞭開庭內容為其理 由,惟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上開事件於110 年3 月26日開庭之筆錄,係經被告及兩造訴訟代理人當庭詳閱而認無疑義後所為之記錄,業已記載兩造所為陳述之重點,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當日筆錄第3頁有何具體錯誤或疏漏記 載之情形,亦未提及與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何關聯,僅泛言內容記載簡略與現場陳述有所落差,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難認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