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慶奉企業有限公司、林俊良、林俊成、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振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慶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俊良 聲 請 人 林俊成 相 對 人 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振豐 上列聲請人間就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4號、110年度存字第63號 、111年度存字第467號、110年度存字第60號、111年度存字第466號、110年度存字第6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慶奉企業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物即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陸張、新臺幣壹拾萬元玖張,合計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准聲請人慶奉企業有限公司以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示之股票變換之。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林俊成所提存之擔保物即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肆張;及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林俊成所提存之擔保物即現金伍萬元,合計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准聲請人林俊成以附表編號4所示之股票變換之。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6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林俊良所提存之擔保物即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伍張;及本院110年度存字第6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林俊良所提存之擔保物即現金肆萬元,合計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准聲請人林俊良以附表編號5至編號11所示之股票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予明定。而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以裁定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者,應斟酌變換後之提存物與變換前之提存物,在經濟上具有相當之價值而後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94號裁 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就鈞院111年度存字第464號、110年度存字第63號、111年度存字第467號、110年度存字第60號、111年度存字第466號、110 年度存字第61號之擔保提存事件為相對人提供擔保。茲為順利籌措擔保,爰聲請准以附表所示方式變換為等值之有價證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調取109年度裁全字第157號假扣押事件、111年度聲字第30號變換提存物事件、111年度存字第464號、110年度存字第63號、111年度存字第467號、110年度存字第60號、111年度存字第466號、110年度存字第61號擔保提存事件等案卷宗資料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聲請人所欲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擔保變換之,經查均為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有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網頁資料附卷可參,堪認應具有流通性及變現性。復以上市股票裁判前一日(111年9月29日)之收盤價格計算有價證券之價值計算:㈠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34.05元、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 價每股435元、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101.5元計算結果,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示之股票總價 值應計為850萬2,450元,高於聲請人慶奉企業有限公司原供擔保之提存物金額690萬元定期存款單連同自提存時即111年3月22日起至本院裁定之日即111年9月30日止所生孳息。㈡台 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81.7元計算結果,附表編號4所示之股票總價值應計為65萬3,600元,高於聲請人林俊成原供擔保之提存物金額40萬元定期存款單、5萬元現金連 同自提存時即111年3月22日、同年3月30日起至本院裁定之 日即111年9月30日止所生孳息。㈢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37.9元、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29.4元、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59.6元、台橡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25.65元、和碩聯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59.2元、大成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盤價每股32.95元、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 收盤價每股68.8元計算結果,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股票總 價值應計為66萬7,750元,應高於聲請人林俊良原供擔保之 提存物金額50萬元定期存款單、現金4萬元,連同自提存時 即111年3月22日、111年3月30日起至本院裁定之日即111年9月30日止所生孳息。審酌附表所示之股票具流通性及變現性,價值亦高於原供擔保之提存物金額暨所生孳息,是聲請人聲請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代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編號 股票代號 公司名稱 股數 收盤價 (111年9月29日) 總價 1 8289 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59,000 34.05元 5,413,950元 2 2330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5,000 435元 2,175,000元 3 2317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00 101.5元 913,500元 4 6505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8,000 81.7元 653,600元 5 2608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5,000 37.9元 189,500元 6 3703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9.4元 88,200元 7 6213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0 59.6元 119,200元 8 2103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5.65元 76,950元 9 4938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 59.2元 59,200元 10 8415 大成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000 32.95元 65,900元 11 1326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68.8元 6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