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彭偉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合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00元(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