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
- 原告
-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偉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合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00元(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合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500元(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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