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3號
- 原告
- 欣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文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