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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3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欣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文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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