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怡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鋆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