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范高橋
范惠美
范森榮
范俊宇
江春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通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5號
范惠美
范森榮
范俊宇
江春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通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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