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灃康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陳家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灃康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