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彥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9,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