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全
- 被告
-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號1至10樓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30/10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29,903元,訴訟標的價額為9,908,971元(33,029,903✗30/1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確認系爭房地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設定之抵押權6千萬元之債權不存在,因供擔保之系爭房地價額少於債權額,自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即33,029,903元定之,原告以一訴主張卜上開二項標的者,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2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