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聖全、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簡宏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被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號1至10樓房屋及土 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30/10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29,903元,訴訟標的價額為9,908,971元(33,029,903✗30/1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確認系爭房地 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設定之抵押權6千萬元之債權不存在,因供擔保之系爭房地價額少於債權額,自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即33,029,903元定之,原告以一訴主張卜上開二項標的者,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2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