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陳振嘉
- 原告陳瑩璞、劉稚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陳瑩璞 劉稚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陳瑩璞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40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票 面金額核定為890,000元。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90,000元(計算式:400,000+890,000=1 ,2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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