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
- 原告
- 陳瑩璞
- 原告
- 劉稚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瑩璞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票面金額核定為890,000元。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90,000元(計算式:400,000+890,000=1,2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