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復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