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5號
- 原告
- 鄧惠心
- 原告
- 鄧桂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鐘煒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768,000+432,000=1,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計算式:12,880-2,000=10,8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