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 原告
- 許倍峰
- 原告
- 朱永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 被告
- 賴月娟
- 被告
- 王祥偉
- 被告
- 王惠智
- 被告
- 國統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萬4,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萬4,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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