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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許倍峰
原告
朱永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告
賴月娟
被告
王祥偉
被告
王惠智
被告
國統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萬4,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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