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193,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