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2號
- 原告
- 巨岩環保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襯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栗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操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代操費新臺幣(下同)5,269,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69,935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水污防治處理設備返還原告,而該等設備依原告陳報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76,371元,應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276,371元。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546,306元(計算式:5,269,935+1,276,371=6,546,3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