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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振嘉

原 告
韓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銘興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山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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