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0號
- 原告
- 亞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張簡献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年紘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2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年紘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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