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葉鈞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