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胡敏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胡敏媛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0,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