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東洋工程有限公司、蘇清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