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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京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錚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珮綺律師
被告
呂明儒
被告
高城泰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美娟
被告
大立光裝潢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温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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