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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許春美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里00○0 號
被 告 佳俍科技有限公司

簡楨桉

楊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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