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瓏鑫實業有限公司、涂淑芳、泰東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陳志維、陳志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瓏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芳 訴訟代理人 尚佩瑩律師 被 告 泰東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被 告 陳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東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