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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瓏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芳
訴訟代理人
尚佩瑩律師
被告
泰東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被告
陳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東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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