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 原告
-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東光
- 訴訟代理人
-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依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精確面積待日後測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康賢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依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精確面積待日後測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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