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彭偉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會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合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