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林春長
- 法定代理人林朝榮、羅文賢
- 原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隆順緣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被 告 隆順緣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順緣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0,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38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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