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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特立格科技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梅
被告
宏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聰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濱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1,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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