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6號
- 原告
-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 被告
- INK HAIR 沙龍北車旗艦總店即陳映臻
洪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3 、4 項請求被告洪政宏於「Facebook」網站道歉部分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且訴訟標的為同一,無須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60元(計算式:8,260 +1,000+3,000 =12,2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