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徐增均、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黎世浩、廖家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徐增均 被 告 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世浩 被 告 廖家呈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