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貴富、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佳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被 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