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 原告
-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穎律師
- 被告
-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鎮
- 被告
-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 被告
-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瑄
- 被告
-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