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袁雪華
- 法定代理人黃乙靖
- 原告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芳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9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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