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李蕙如、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6,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