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匯發營造有限公司、梁信發、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匯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發 被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73,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