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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春長

原 告
普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興
被 告
東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鈺琳
被 告
吳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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