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普捷工程有限公司、林岳興、東采營造有限公司、阮鈺琳、吳明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普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興 被 告 東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鈺琳 被 告 吳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