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弘裕建設有限公司、陳宏義、陳昭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弘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義 被 告 陳昭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財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