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恒次
- 訴訟代理人
- 劉帥雷律師
- 被告
-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梅
- 被告
- 林鈺智
- 被告
- 林文昌
- 被告
-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俊
- 被告
- 何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