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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長

原告
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恒次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被告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被告
林鈺智
被告
林文昌
被告
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俊
被告
何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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