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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蘇品蓁

再審原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龍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1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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