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徐楊寶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寶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4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9,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戴育萍